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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
2021-07-22

一、申报对象

市内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信社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申报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烟台市区域内设立总部或一级分行的条件;法人银行机构完成年度“两增”考核目标(实施差异化考核的法人机构为完成差异化考核目标),会管分支机构完成年度小微信贷计划考核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金〔2019〕28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微企业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二、补偿标准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安排,由市财金新动能公司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金融机构贷款本金10%的损失补偿。

三、补偿条件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1.2019年-2021年发生的贷款项目。

2.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施联动。

(1)自2020年5月22日起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不良贷款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

(2)在2020年5月22之前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不良贷款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对其中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仍执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规定;对其中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贷款,折算后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单户企业货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补偿程序

1.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将风险补偿申请和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情况报送市财金新动能公司初审。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与“科信贷”等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与下列材料一并加盖公章后提报市财金新动能公司予以初审。 

3.市财金新动能公司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市财金新动能公司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核。

4.市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市财金新动能公司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向市财金新动能公司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

5.市财金新动能公司按照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6.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后及时提交相关核销凭证。对清收所得,应按追回贷款本金的10%返还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本申报指南仅适用于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15日。


联系人:市工信局:             张相庆   0535-6243871

             市财金新动能公司:杨旖宸   0535-6887376


附5-1:申请汇总表.xlsx

附5-2:资金申请声明.docx

附5-5: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账号确认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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